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15 大核心问题解答,医护、医保人员必看!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9日    来源:MYDRG分组服务

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立项指南的衔接、落地、收费规范等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重点。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我们整理了 15 个高频核心问题及官方解答,内容覆盖立项指南与技术规范的关系、地方修改权限、收费依据、儿童加收标准等关键领域,供医疗从业者、医保工作人员参考。


1. 立项指南与技术规范应该如何衔接?

    简单来说,二者分工明确:技术规范 “教你怎么做”,立项指南 “教你怎么收”

  • 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操作,需严格遵循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其核心是明确技术操作流程、质量标准和资源消耗,为临床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 立项指南是价格管理工具,直接关联收费,侧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设置与管理,为价格确定、调整提供依据,且具有一定兼容性;
  • 需注意:临床诊疗依据的技术标准不是收费依据,收费相关需以立项指南为准。

2. 立项指南在各省落地对接过程中是否可以修改?

不可以。

    立项指南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 “规范统一”,要求各地必须按照 “同一项目名称、同一内涵、同一加收、同一扩展” 的标准向患者计价收费。

    对于国家医保局已发布的立项指南,各省(市、自治区)在对接落地时,项目编码、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加收项、扩展项等内容均不得修改,需严格按原文执行。


3. 立项指南映射关系是否可以作为直接收费依据?

不可以。

    映射关系是基于诊疗服务的 “服务产出” 和 “价格构成”,在立项指南、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卫生技术规范之间建立的关联,仅作为:

  • 各地医保部门制定价格的参考;
  • 医疗机构在新老项目衔接时,方便计价收费的辅助工具,不能直接作为收费依据。

4. 立项指南对接中,没有映射关系的本地现行价格项目该如何处理?

    需结合项目内涵与服务产出综合判断,分两种情况处理:

  • 若本地项目与立项指南项目 “服务产出一致”,原则上需兼容整合,并映射到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中;
  • 若立项指南无法兼容,或项目不在已发布指南范畴内,可在 “不影响临床工作” 的前提下暂时保留。

5. 价格构成里描述的操作未实施,是否属于违规收费?

不属于。

    价格构成是医保部门制定价格时的参考单元,其中涉及的各项操作仅作为 “定价依据”,临床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灵活操作计费,未实施的操作不构成违规。


6. 立项指南各类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是否为同类产品?

是。

各学科立项指南的使用说明中,会明确本学科及各学科共有的 “基础物质资源消耗”,所列内容均按耗材的 “大类名称” 或 “功能” 列举,属于同类产品范畴。


7. 立项指南项目中涉及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是否可以单独计费?

不可以。

    实际应用中,需严格参照立项指南使用说明里列举的 “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执行,相关成本已纳入项目价格,不得单独额外收费。


8. 立项指南加收项两种编码体系(01、02 顺编 vs 01、11 等序列)对实际收费有影响吗?

有影响,需分两类情况判断:

第一类:8 批特殊指南(按自然顺序编码)

    器官移植、临床量表、中医外治、中医(推拿、灸法、拔罐)、口腔种植、辅助生殖、中医骨伤、产科这 8 批指南,加收项编码按自然顺序编制(如 01、02),临床若确认操作需同时发生,可叠加计费。

第二类:其他指南(按序列编码)

    编码规则为 “十位数不同 = 不同序列,十位数相同 = 相同序列”

  • 不同序列的加收项:可同时收费;
  • 相同序列的加收项:不可同时收费。

9. “儿童加收” 适用于什么年龄范围?

  • 适用对象: 6 周岁及以下儿童;
  • 年龄计算: 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以法律规定为准);
  • 边界节点: 7 周岁生日当天为 “临界日”,7 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不得再收取儿童加收费用。

10. 立项指南手术类项目中 “儿童加收” 适用于什么情况?

  • 适用场景: 手术类价格项目的服务对象为 “6 周岁及以下儿童” 时,统一落实儿童加收政策;
  • 加收标准: 加收比例或金额由各省医保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项目范围: 以《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分类为准,若某项目同时映射 “手术” 和 “治疗”,按 “手术类” 落实加收;非手术类项目的儿童加收,以立项指南的加收项为准。

11. 除使用说明明确的计价单位外,医疗机构能否按 “其他” 增加收费部位?

不可以。

    立项指南已明确项目计价部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参考 “其他” 类目自行增加收费部位 / 血管 / 脏器。例如:踝关节属于单侧下肢的一部分,不能按 “其他” 单独收费。


12. 各学科价格项目之间存在交叉,是否可以跨学科收费?

可以。

    立项指南按 “临床学科模块” 编制(以诊查、治疗、手术为基础),但实际诊疗中常存在跨科操作。例如:心内科医生开展超声服务,在行业主管部门准许的前提下,心内科可跨专业收取超声类医疗服务费用。


13. 同一学科的不同治疗是否可以同时计费?

    需以立项指南的 “计价说明” 或 “使用说明” 为准,重点关注是否有明确规定:

  • 若说明中写有 “可与…… 同时收费”,则允许同时计费(如 “重症监护护理” 可与 “严密隔离护理 / 保护性隔离护理” 同时收费);
  • 若说明中写有 “不与…… 同时收费”,则禁止同时计费(如 “重症监护护理” 不可与 “分级护理” 同时收费)。

14. 有医保局赋码的耗材是否可以在医疗机构单独收费?

不可以。

    医用耗材编码的作用是 “为耗材提供客观标识”,并非 “可单独收费的依据”。耗材能否单独收费,需严格按照当地医保部门的实际价格政策执行,编码不是判断能否收费的 “充分条件”


15. 手术过程中的内镜使用费是否可以单独收费?

不可以。

立项指南使用说明已明确规定:“本指南中各类内镜下手术项目的价格构成,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各地制定价格时,会综合考虑内镜相关的人力资源、设备、耗材消耗,医疗机构不得再单独收取内镜相关费用。


    希望以上解读能帮助各医疗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医疗服务的合理性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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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收费请以当地医保政策和最新价格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