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0日    来源:

为加强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会费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会员应按照章程缴纳会费。

二、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缴,会费收缴工作应在当年三月底前完成。

三、单位会员收费标准,按照单位性质和规模分别制定标准。

四、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

五、会费收入全部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会费只能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审计和税务部门对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会费使用情况要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事会的监督。



附件:会费缴纳标准


会费缴纳标准

单位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三级医院每年:4000元

2、二级医院及市级卫生单位每年:2000 元

3、一级医院、区县级卫生单位每年:1000 元

4、区县卫生局每两年:5000 元

5、企业会员每年:10000 元。

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每人每年: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