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使用、公示捐赠的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0日    来源:

一、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接受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或赞助,同时也接受国际友好组织和友人的无附加条件的捐赠(赞助)。

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赞助)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捐赠(赞助)款项应为公益性,学会不得与捐赠方有任何商业经济利益关系。

三、学会接受捐赠,需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无论是捐赠(赞助)款项或捐赠的物品,均属学会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捐赠(赞助)资金全额收入学会账户,不得坐支。学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六、学会捐赠所得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指定用途的捐赠(赞助)款项,其中可收取10%~15%作为管理费用;无指定用途捐赠(赞助)款项,可以用于学会发展建设、开展学术活动,以及办公经费。

七、学会应指定专人对捐赠的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八、接受的捐赠(赞助)款项款和物品及其保管使用情况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赞助)资金使用情况,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