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1日 来源:
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
财务管理制度
二○一六年五月修订
为了建立健全本学会财务管理,促进学会工作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会财务的监管,会计核算业务和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卫计委财务处监督管理。学会每年度财务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本制度经理事大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由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收入管理制度 3
二、支出管理制度 5
三、现金管理制度 8
四、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0
五、支票管理制度 13
六、内部票据管理制度 17
七、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19
八、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21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3
十、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 26
十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2
十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36
十三、周转金、备用金管理制度 41
十四、财务安全工作制度 43
收入管理制度
收入是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为了加强学会收入管理,做到依法组织、及时确认收入,依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的确认
收入范围:按照学会章程收入范围,合理组织收入;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学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从会员单位取得的收入。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卫生行政部门等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委托学会开展工作,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拨入学会的财政性经费,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纳入预算管理,及时确认收入,专款专用。
(三)业务收入:是学会通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公益性赞助收入:分为定向赞助和非定向赞助,定向赞助取必须专款专用。
(五) 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培训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二、收入管理与核算
(一)学会的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账簿核算管理,必须全部纳入学会的财务核算体系。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二)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及收费标准,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分清资金渠道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应收不漏,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三)各项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保证收入的合法性。
(四)纳税
属于应纳税范畴的收入,必须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并开具税务发票。
三、收费与岗位管理
学会应合理设置收费岗位,建立收费人员岗位责任制。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到应收尽收、不重收、不多收。
2、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做到当日收入,当日结账,所收款项当日全部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3、 应实行收费二级审核控制制度,即收费人员和复合审核责任人二级审核控制。
支出管理制度
支出是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经费支出、其他支出、各项基金支出。为了加强各项支出管理,严格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正确划分资金渠道,合理归集相关费用,依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支出的确认
(一)学会经济活动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办公用品采购支出;低值易耗品采购支出;设备采购支出;专项费用支出;各项基金支出;维持日常运转的其他支出等。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各项支出均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三)各项资金的使用,应正确划分资金渠道,按照制度规定科目分别核算。
二、支出的审批
(一)学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根据财务计划、年度工作及经济合同(协议),负责审批相关权限范围内的支出。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必须遵循各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不得办理越级审批。
(二) 进行设备采购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最新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及限额执行,并经过集体招标、审计、询价后履行相关政府采购程序。
三、支出的审核
学会的各项支出必须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支出是否在预算控制额度内;审核支出签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核原始凭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核支出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等项内容。
(一)审核原始票据
1、审核报销的票据的真伪,是否由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票据。
2、审核票据的项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涂改或挖补、是否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等。
3、审核是否按照审批权限的范围审批签字。
(二)设备购置结算付款时,应审核设备购置清单、合同、设备验收单等。
(三)其他相关审核要求
人员和公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人事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支出标准。专项资金支出应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按照相关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执行。
四、支出的结算付款
(一)一切支出必须凭经审核批准的支出申请、协议、合同、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主要资料:
1、原始发票。
2、审批权限范围的责任人签字。
3、经济合同(协议)原件。
4、其他(设备购置结算付款须有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验收单等)。
(二)财务部门付款要求
1、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相关原始单据。
2、财务人员应按照支出审批程序,确认相应审批签字手续完备后,方可付款。
3、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与发票一致)、出票日期、金额、用途及密码,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方可领取。
4、需支付现金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现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现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设置专职人员从事现金出纳工作。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在会计主管人员直接监督下,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款、付款业务。
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现金。现金支票只作为提取人员工资、支付个人所得、支付差旅费及提取备用金等使用,其它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四、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岗位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五、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应按照发生时间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编制现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日结。当日库存现金数额应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
六、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当日收入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不得超过库存限额,特殊情况须报财务主管审批执行。
七、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在支票或银行结算方式起点以下的业务,用现金结算,在支票或银行结算方式起点以上的业务,原则上使用支票或以银行结算方式结算。
八、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支付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支出审批管理制度,结合相应的授权审批权限,办理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对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报销事项,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九、建立库存现金、备用金、周转金抽查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人应组织专人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备用金及周转金进行抽查,确保现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发现长款、短款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做好书面记录,分清责任。按照财务相关规定:长款如数上交,短款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十、加强现金安全管理,注意防盗,下班前应将现金、支票、印鉴等重要物品锁入保险柜,严禁存放在抽屉内。如因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出纳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轮岗,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货币资金管理,规范结算支付行为,加快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自觉接受银行监督。
二、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实行逐级审批、备案制度,卫生局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会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日常结算业务。
四、学会法人代表应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五、学会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限定的范围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任何收入转为定期存款;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六、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依照《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范结算支付行为,加快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七、使用支票应严格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须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及金额,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同时领用人应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当业务完成后填写支票密码。
八、借用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长,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如支票遗失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九、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存款支付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支出审批制度及相应的授权审批权限,大额支出应按照审批权限,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付。
十、办理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应在取得凭证后立即入账。通过银行划拨的费用(如养路费、电话费等)应及时与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收支的支票应及时进行清理,按日期及支票号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十一、加强银行印鉴的管理。按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银行印鉴(财务章、名章)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分别妥善保管。
十二、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工作。
(一)银行出纳不得负责银行对账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岗位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负责银行对账人员,应定期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对银行未达账项应及时进行清理,并说明未达原因,银行未达账项挂帐时间不得跨年度。
十三、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银行存款的对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详细的文字记录。
支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货币资金票据管理,规范结算支付行为,保证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支票购买
财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购买,并设立支票购买领用登记簿,分类别进行详细记录。
二、支票保管
(一)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并设立支票领用登记薄。空白支票和财务印鉴应分别存放、两人保管。
(二)严格执行支票加编密码规定,为确保资金安全,支票密码与空白支票必须分别存放保管。
(三)不得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登记领用日期、用途及限额。逾期(超过支票发出之后十天)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应及时收回注销,不得将空白支票交予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归档。
(四)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空白支票。因保管不善发生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因丢失支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三、支票签发
(一)不得由1人办理签发支票全过程。
(二)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准确填写收款单位、出票日期、金额、用途等内容,并由领票人在“支票领用登记簿”和支票存根上签字。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在支票上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随本月记账凭证一起装订,存档备查,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字样。
(三)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签发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内,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出租或转让货币资金票据,不得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四)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必须严格按照支票加编密码规定办理,每开出一张支票对应一个密码,不得事先在空白支票上填写支票密码,持票人应将支票和对应密码妥善保管,使用时方可填写密码。支票密码不得丢失,如因丢失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支票密码书写如有错误,不得涂改、不得划线,应更换支票另行签发。如支票漏填或错填密码,银行将按照《银行结算办法》有关条例罚款,罚款由当事人自负。
(六)支票背书转让时,印鉴应清晰完整,合法合规。
四、支票领用
(一)转帐支票领用时应填写“申领支票审批单”, 注明支票金额、用途,并根据审批权限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领用手续。
(二)使用现金支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只限于提取现金使用。
(三)使用部门在领用支票时必须手续齐备,由出纳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领用人签字领取。
(四)领用人不得折损、弄脏或撕毁支票,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严禁将支票转借他人。
五、支票报账
支票领用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账,以便财务部门及时掌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如领用的支票在十日内未支付,应及时退回财务部门。逾期十日不报账者,可停止该处室使用支票。
六、空白支票核对
出纳人员每日将库存空白支票与支票领用登记簿数额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防止空白支票遗失或被盗。
七、支票核销
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出纳人员发放的支票进行核查,保证购入、发出、领用、实存支票的真实准确。支票的核销必须符合有关制度规定,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八、出纳人员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应认真审核支票的有效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银行规定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并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票,出纳人员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向出票单位索换。对已发出的支票由于对方原因更换支票,应及时入账,并将作废支票注明“作废”字样,登记注销。
九、对于其他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执行。
内部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内部票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票据管理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部门设专人统一管理票据,办理各项票据业务事宜,负责监控票据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收回、核销全过程。
二、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购入、验收、领用、作废、核销、上缴票据的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在使用前,对各类票据应分别统一编号。发出时,按规定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登记领用日期及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登记领用日期和签章。发票使用后,及时收回,逐号进行核销。
三、收据一律不得涂改。所开收据的大、小写金额不符或字迹不清及错格需要更改时,应按规定办理作废手续。
四、对各类有价票证及本册,财务部门负责统一购买、保管。按照顺序逐号逐册编号列入各类保管清册。发放各类本册票据,必须坚持以旧换新。发放时,登记发放日期、起讫号码、领用人姓名、编号、科室,不得代他人领用。收回时,要求无缺页,无涂改,页数顺序不得颠倒,作废三联必须退回,并登记收回日期,更换新本册。
五、建立票据销号制度,监督收入款项及时入账。根据收据存根核对已上交入账的收据联,按编号顺序及金额逐张进行核销。
六、根据票据管理规定要求,对已开据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定期归集汇总、编号,上报审核、装订成册,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按规定保管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登记造册、查验、上报后销毁。
七、学会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票据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专职人员对票据的管理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失职人员将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财务印鉴是财务人员用于签发、记载经济业务票据等文书,约束经济权利义务而使用的印章。财务印鉴一般由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或财务负责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组成。
一、财务印鉴的管理
(一)财务印鉴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财务印鉴启用前,应在财务部门保存印模备案,并在“印鉴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印鉴名称,使用部门、使用人姓名、工号、启用时间等信息备查。
(三)财务印鉴必须由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分别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存放在办公桌内,下班后必须锁入保险柜。多人使用同类型收费印章时,应对印章统一刻制编号,以示区别,明确责任。
(四)更换财务印鉴时,须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印鉴。应向开户银行更换银行预留印鉴,进行备案。新印鉴启用后,应将原印鉴按照规定销毁。
(五)财务印鉴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报批,并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财务印鉴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名章主要用于财务部门的各种收款票据与银行相关的各种票据(现金及转账支票、汇票、汇款单据等)。
(二)对加盖印鉴的单据,须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内容。加盖财务印鉴须经财务部门主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三)空白支票在保管期间,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应在支票发出时加盖印鉴。
(四)印章保管人在调离或长时间离岗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登记移交人姓名、启用日期等。财务印鉴借出时,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印鉴使用者应办理借出登记手续,以便备查及时收回。
(五)对违反规定私自加盖财务印鉴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完整、合理、合法性,避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出现差错,依据内部控制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部门应设置内部稽核岗位,对经济活动及账务处理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稽核。
二、稽核人员负责定期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票据管理等进行稽核工作。
(一)稽核原始凭证是否按照原始记录管理规定办理。
(二)稽核记账凭证是否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实施细则》中记账凭证规范的要求填制。
(三)稽核会计账簿是否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实施细则》中的会计账簿规范设置和使用。
(四)稽核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是否按照要求填制齐全,要求填列的项目是否准确、真实、完整。
2、会计报表各项数字是否与有关账簿的数据相符。
3、会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的数据是否衔接。
4、会计报表附注资料是否反映齐全。
5、财务情况说明书,文字描述是否清楚,反映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五)稽核收费票据存根,是否连续编号登记,有无缺号,作废号码是否明示;票据金额与入账金额是否一致。
三、稽核人员应定期对库存现金、备用金、周转金进行抽查,并作好详细记录;定期对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四、稽核人员应严格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检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的盘点记录;检查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废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审查,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
五、稽核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根据财务制度及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严格审批程序,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对审核内容及检查结果不得向他人泄漏和外传。
六、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做好工作,主动出示有关资料,不得妨碍稽核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设置档案管理岗位,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二、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预算、决算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财务分析、说明书及合并底稿等。
(四)其他类:各类票据存根及缴销记录、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缴销清册、各种财务数据电子文档资料及有关经济合同(协议)、财务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批复等其他会计专业资料。
三、会计档案归档要求
(一)会计档案按会计年度、名称分类归档
1、会计凭证:按照会计档案装订要求造册归档。按月统一编号,按时间和凭证号顺序排列、装订,全年按册数编号。
2、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按账簿的种类及会计科目设置分类。账簿封面填写规范,账簿首页设置《经管人员一览表》。
3、会计报表:按年度立卷,按不同类别报表分类,区分不同类别报表的保管期限,按年报、季报、月报分别组卷,每卷均应按顺序编写页号、加装封面,装订成册。
4、在整理立卷的基础上,应分类别编制档案保管清册,清册中内容包括:类别、卷次、起止时间、卷内张数、全年共计册数及保存年限等内容。
(二)会计档案归档时间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由各财务岗位人员编制档案移交清册移交财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各财务岗位人员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三)会计档案移交
1、移交会计档案时,由财务人员填写移交清册,交接双方逐份清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备案一份。
2、对移交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应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并由财务、档案管理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四)会计档案保管
1、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安全制度,档案库房应做到防光、防火、防盗、防虫蛀、防潮、防霉、室内禁止吸烟,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2、档案存放应做到装盒上架,整齐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散失毁损。严禁丢失、泄密情况的发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妥善解决。
3、电子档案及计算机账套数据、财务预算、决算数据及电子会计核算资料,按照会计年度刻录光盘一式三份,分别存放到三处不同地点,妥善保管。
(五)会计档案借阅
1、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借阅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在登记簿上注明:借阅日期、借阅人姓名、借阅档案名称、编号、审批人、归还日期等。
2、本单位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须由财务部门主管会计陪同方可查阅;外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阅时,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会计人员陪同在档案室内查阅。需要复印的资料应按照上述权限审批,按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档案室。
3、借阅会计档案的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拆散原卷册,不得涂改、勾划原件,对违反规定,损坏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会计档案销毁
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财务、审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小组,严格审查,共同鉴定,写出书面报告,编制销毁清册,上报主管领导批准,进行销毁处理。
2、需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编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经办人、监销人、主管领导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并在原档案保管目录上注明“已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
3、二级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及档案主管部门批准,由财务、审计部门派专人监销。
4、对应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涉及未了的债权、债务或未结案的原始凭证和账簿不得销毁,应将其抽出,另行整理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再进行销毁。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中列示。
5、对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七)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保管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起计算。
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
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依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工作移交手续。
一、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的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移交人负责。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根据本人的会计业务,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名章,注明日期。
(三)整理应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预留印鉴、现金、空白支票、有价证券、文件资料、未使用的票据和其他物品。
(五)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员在场负责。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工作时,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并报主管局长审查。
(六)移交人员应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应逐项核对、清点接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应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未交账的收据应与库存现金结存合并点交。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类账簿总账与明细账余额应核对相符,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面由交接双方加盖名章,注明日期。
4、会计资料、文件、财务印鉴和其他实物必须逐项核对清点。
5、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在办理移交时,须将有关会计档案资料整理清楚,根据档案保管清册、借阅登记簿等内容,接管人员须逐项核对清点。
6、会计主管人员在办理移交时,须将全部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和会计人员情况等事宜向接管人员详细说明,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七)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工作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备案一份。
(八)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因事不能到职工作时,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其工作,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一时无法移交时,由会计主管人员监督在事后办理交接事宜。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依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土地、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专业设备:是指由于医疗服务活动的需要而购置的各种医疗设备。
3、一般设备:是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指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是指单位图书室的各种专业图书和重要专业杂志。
6、其他固定资产:指上述各类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购建
1、购建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请购部门依据实际需求提交申请,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纳入预算。
2、固定资产购入后,应办理实物验收、技术验收、入库和领用手续。验收人员负责审核入库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发票内容、数量、金额与合同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实物与数量是否正确; 审核入库单上的供应单位、固定资产名称、单位、规格、数量和价格是否与发票、合同一致。
四、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固定资产的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的价格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车辆保险除外)、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费确定。国外进口设备按购入的价格,加上按规定支付的进口税费及代理费计价。
2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计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列金额加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车辆保险除外)、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未附单据的,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加上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车辆保险除外)、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1、固定资产实行三账一卡管理制度。
(1)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一级明细分类账,用于核算学会全部固定资产的原价,反映固定资产总价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分类账,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
(3)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明细账;第二联随物交使用部门保管。固定资产卡片以独立的固定资产项目为对象分别设置, 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并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使用单位、启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停止使用以及清理等经济业务。
2、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
(一)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职能
1、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出库、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有关手续;负责现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计划和实施;负责处理多余和闲置的固定资产;负责订立固定资产使用、交接,丢失、损坏赔偿规定;负责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2、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负责部门固定资产卡片的管理。
(二) 固定资产的核对与清查
1、固定资产的核对工作分为账账核对、账卡核对、账实核对。账账核对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二级明细账与财务部门记录的固定资产一级明细账进行核对;账卡核对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与二级明细账核对;账实核对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二级明细账与库存实物及各部门在用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核对。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每季度与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帐,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督促解决。
3、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卡片与二级明细账进行核对,对固定资产二级明细账与库存实物及各部门在用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核对,及时发现、落实盘盈、盘亏和应报废资产等各类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将清查结果书面报告领导。
五、固定资产处置
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对固定资产处置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单位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权限
凡涉及国有资产无偿调出、报废;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必须报学会负责人审批。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文字协议。为了使学会在经济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国家和单位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济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单位利益。
(二)订立经济合同,应符合单位实际情况,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学会订立的各项经济合同均须经学会法人审核同意,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交审计处和财务部门审查,分别提出意见后,转至法律顾问审阅并签署意见,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订,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经济合同,应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合同内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论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方可签订经济合同。
二、经济合同的授权审批
(一)应建立严格的经济合同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审批人应根据经济合同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经济合同,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学会领导报告。
(三)授权经办人员必须按照审批人下达的指令处理相关业务。合同双方谈判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不得由一人办理合同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经济合同业务。
(四)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1、经济合同的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五)确定为无效经济合同的依据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经济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经济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或以代理人名义同本人或本人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经济合同;
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六)对于特殊的经济合同,必须审核是否具备定金保证,确保经济合同顺利执行,防止意外损失。
(七)财务部门按照经济合同审批程序和财务预算进行审核,审计处对经济合同实施全程监督。
(八)对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该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经济合同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应加强对经济合同业务的会计核算,将涉及合同业务的所有收支纳入会计核算体系,正确核算应收及应付款项。财务部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应对审批文件、合同、协议、资产评估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
(二)对重要会计信息及或有事项应通过简报或专题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重要会计信息主要包括:由于业务情况变化或其他经济活动或会计实务处理影响而引起的收支增减、资产变动的具体内容、会计核算中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
(三)有关合同款项的资金拨付,按资金审批权限,应由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批签字。
四、经济合同的调整
(一)经济合同的调整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变动、临时事项的发生和其它特殊情况等原因,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经济合同调整的原则。经济合同经批准签订后,应严格遵守执行,一般情况不得超越合同范围,如遇国家实施重大政策措施、财政收支情况发生变化、事业计划和收支标准调整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经济合同调整的程序。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调整需要经过申请、审议和批准三个主要程序。
1、合同执行部门提出合同调整申请,说明理由及初步方案。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执行情况,辅助提供调整前后的预算指标。
2、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提出的合同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调整,应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五、经济合同的项目追踪管理
(一)应对经济合同进行跟踪管理,落实协议、合同、文件有关条款的执行,监督和记录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学会领导,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二)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
1、经济合同相关业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2、经济合同的调整情况。重点检查经济合同的调整是否有说明原因的调整方案,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等。
3、经济合同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六、经济合同及其相关文件的保存管理
(一)经济合同作为学会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相关参与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按照机密程度归档保存有关文件资料。
(二)财务部门应定期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合同证书。
(三)经济合同履行完毕或某一阶段完成时,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整理清楚,交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四)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和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指定专职人员或部门保管经济合同的有关资料,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如实记载合同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
周转金、备用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周转金及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依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周转金、备用金额度控制
对周转金、备用金的额度要严格控制,科学合理确定周转金额度,避免资金风险。
二、周转金、备用金的领取
凡需要申领周转金、备用金,应填写借款申请,申请单上注明借款人姓名、业务事由、申请借款金额,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三、周转金、备用金的管理
(一)每日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盘库,编制现金日报表,核对库存现金及周转金余额。
(二)严禁白条抵库,盘查周转金发现差额,及时查清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长款如数上交,短款由责任人及时补足。
(三)差旅费借款、临时采购周转金等因工作需要的短期借款,应及时报账,原则上前次未清,不得再次借款。
(四)收费、专职采购等业务周转金,年终财务部门必须收回清账,待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五)财务负责人应组织专人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周转金进行盘查,并建立周转金抽查记录,确保资金安全。
财务安全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堵塞管理漏洞,保证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部门应设置安全员,负责财务部门安全工作。
二、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宣传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三、每日单位现金不得超库存限额,下班前不得将现金、支票、银行印鉴存放在抽屉内,必须全部存入保险柜。如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解决安全隐患。
六、对发生的事故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