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0日 来源:
为了规范学会兼职人员管理,依据京办发(1999)33号文件、中组发【2014】11号、京组发【2014】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学会领导职务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原则上不得聘请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学会兼任(包括以上领导职务以及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须遵照相关文件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且不得同时在其他社会团体兼职。
三、学会聘请的兼职人员应在相关学科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能够在学会发挥重要作用。
四、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在职或退(离)休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学会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五、兼职人员履行入会程序,填写相关表格,经有关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