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及举办经营实体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0日    来源:

一、对外投资是指学会以货币资金购买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举办经营实体是指学会投资举办以经营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可持续经营的经济实体。

二、学会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投资;不举办经营实体。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外投资或举办经营实体的,需按照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关流程审批,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对外投资或举办经营实体必须有资金来源,专款专用,不得使用会费进行经营性活动。

五、对外投资或举办经营实体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要加强评估分析、投资回报、风险控制、收益分配和动态跟踪的监督管理。

六、对外投资或举办经营实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取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七、加强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好相关档案的管理。

八、对外投资或举办经营实体的收益,必须及时入账。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投资收益。

九、学会定期委托审计部门对对外投资或举办经营实体进行审计,确保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