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0日 来源: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专业学术研究,推动学会工作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的内设专门机构。分支机构全称为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专业委员会。
二、学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三、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的直接领导,分支机构的申请登记、年度考核等方面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全称。
四、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学会章程,必须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遵循学会规章制度,不得开展与本学会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五、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学会账务统一管理,不设独立账户。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由学会签订捐赠协议。
六、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不得超过 ,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四年。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酝酿协商由学会提名、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通过后,由学会批准任命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届内需要变更时,也需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纳入学会领导班子管理,参加领导班子集中学习。
八、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热爱学会工作并具有完成学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九、副主任委员经酝酿协商由主任委员提名,学会批准任命;
十、分支机构可以学会名义发展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按照会员进行管理,并按照会员标准缴纳会费
十一、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编制预算,纳入预算管理。取得专项经费支持的临时性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学会秘书处申请,上报收支平衡预算,保证活动正常开展,经批准后实施。
